Harbottle案的判例及其例外情況,相關例外情況允許少數股東就以下各項提出集體訴訟或以公司名義提出衍生訴訟,。倘公司將股本拆分為股份,則開曼群島大法院可根據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不少于五分之一的股東的申請,委派調查員調查該公司的事務并按大法院指定的方式呈報有關結果。公司任何股東均可入稟開曼群島大法院,倘法院認為公司清盤屬公平公正,則可發出清盤令。股東對公司的申索須根據適用于開曼群島的一般契約法或民事侵權法,或根據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規定作為股東所具有的個別權利而提出。
股息及分派
除開曼群島《公司法》第34條外,并無有關派付股息的法定條文。根據英國案例法(可能在此方面于開曼群島被視為具有說服力),僅可以公司利潤派付股息。此外,開曼群島《公司法》第34條容許公司通過償債能力測試并遵守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相關條文(如有)的情況下,以股份溢價賬派付股息及作出分派。
股東訴訟
預計開曼群島法院應會依從英國判例。開曼群島法院已引用并依從Foss v. Harbottle案的判例及其例外情況,相關例外情況允許少數股東就以下各項提出集體訴訟或以公司名義提出衍生訴訟:
1、超越公司權限或非法的行為;
2、欺詐少數股東的行為且過失方本身對公司有控制權;
3、須以特定(或特別)大多數股東通過的決議案(事實上并未取得)通過的訴訟。
保障少數股東
倘公司(并非銀行)將股本拆分為股份,則開曼群島大法院可根據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不少于五分之一的股東的申請,委派調查員調查該公司的事務并按大法院指定的方式呈報有關結果。
公司任何股東均可入稟開曼群島大法院,倘法院認為公司清盤屬公平公正,則可發出清盤令。
一般而言,股東對公司的申索須根據適用于開曼群島的一般契約法或民事侵權法,或根據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規定作為股東所具有的個別權利而提出。
開曼群島法院已引用并依從英國普通法有關大股東不得對少數股東作出欺詐行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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