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登記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發起人所進行的旨在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稱。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中規定,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關于施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工商企字第185號]中指出,申請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和代表國家投資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內的證明,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應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
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登記是指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發起人所進行的旨在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稱。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既要積極推進,又要穩步進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可分為新建設立和改組設立,在原國有企業改組為獨資公司時,要道循以下三項原則:
(1)依法改造原則
將現有企業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時,要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國務院的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2)有條件改造的原則
將現有企業改造為國有獨資公司時,同樣要進行可行性研究,條件成熟一個就發展一個,條件不成熟的不能改造。
(3)符合產業政策的原則
將原有國有企業改造為國有獨資公司時,應選擇那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本地區或本行業占有重要地位的企業,以逐步推進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制的進程。
改組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程序和新建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的程序基本上是一致的。
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中規定:“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其意思是說國有獨資公司的申請人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但《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的含義都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
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關于施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工商企字(1994)第185號]中指出:“申請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和代表國家投資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部內的證明,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應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在國務院未做規定前,可暫按省人民政府規定辦理。”
這一點說明,國有獨資公司的申請人,均是由政府進行授權的,也就是說。申請人當有了政府的授權證明以后,才可以按照授權投資設立國有獨資公司。
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由以下程序組成:①可行性研究; ②名稱登記;③訂立章程;④履行出資義務;⑤組建董事會、聘任經理;⑥指定人員辦理公司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