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4月21日發布的《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二節第四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第二條第(四)款第8點規定,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應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地稅代開發票專用章。為自然人代開的增值稅發票,《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明確要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2.《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以上兩條規定分別屬于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法律效力最高,對自開發票和代開發票均有效。要注意的是,發票上一定是只能蓋發票專用章,公章及財務章均不符合要求。
具體蓋的時候,還要注意看準蓋章的地兒,發票右下角有一個銷售方:(章)字,不要蓋在中間,最好字體頭朝上,盡量蓋清楚,如果不想重復勞動,就爭取一次成活兒。
3.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4月21日發布的《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二節第四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為其他個人代開的特殊情況除外)。稅務機關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為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局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稅總函〔2016〕145號)第二條第(四)款第8點規定,地稅局代開發票部門應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備注欄上,加蓋地稅代開發票專用章。
5.筆者之前曾經看到來源標注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發票蓋章的另一種表述方式:
代開發票
看吧,對于稅務機關代開的專票,到底怎么蓋章,說法不一:
為自然人代開的增值稅發票(包括普票和專票),《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明確要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這個好理解,其他個人沒有發票專用章,稅務機關不給蓋票面就沒章了。
為其他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專票,根據《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的規定,一定要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稅務機關是否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呢?《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沒有說要蓋,也沒有說不要蓋,但稅總函〔2016〕145號說地稅機關要加蓋代開專用章,國稅機關代開專票呢?坊間傳言如上圖,說是不需要(?)
為其他小規模納稅人代開普票,《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和稅總函〔2016〕145號的規定是一致的,都明確要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那收款方就真的像上圖所說的,無需加蓋本單位發票專用章嗎?不蓋章不就違反發票管理辦法及其細則嗎?
筆者建議:
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時,無論是專票還是普票,均要加蓋本單位發票專用章。至于是否需要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專用章,分三種情況:
甲、銷售不動產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時,無論是專票還是普票,一定要提請代開部門根據稅總函〔2016〕145號的規定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
乙、發生銷售貨物、服務等其他業務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時,一定要提請代開部門根據《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的規定加蓋代開發票專用章。
丙、發生銷售貨物、服務等其他業務向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時,以代開部門的實際做法為準。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479號)第一條規定,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并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
據說,當年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加蓋印章之后,無法通過認證,于是就出臺了這條奇葩規定,現在技術上早已解決,但這條規定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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