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2.2版更新事項的通知》規定,。注銷稅務登記需要提供以下資料,。《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企業注冊后,由于種種原因截止現在已一年多未進行記賬報稅,怎么注銷?需要哪些手續,要交罰金或滯納金嗎,交多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 )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和《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2.2版更新事項的通知》規定:“
注銷稅務登記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1)《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2) 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3)《發票領用簿》及未驗舊、未使用的發票。
(4) 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納稅人應提供金稅盤、稅控盤和報稅盤,或者提供金稅卡和IC卡。
(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
(6) 其他按規定應收繳的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