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防御商標需要在多個不同的非類似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中進行注冊,如果商標缺乏獨特的顯著特征或者顯著特征較弱,則很有可能在某些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中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注冊在先而無法注冊,既使獲準注冊的話,也極有可能因自身先天不足,而無法對主商標起到防御保護作用。注冊防御商標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這些商標,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關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注冊與主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起到一定的防御保護作用,同時又能為未來企業發展預留伏筆。注冊防御商標時必須考慮到如何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商標,否則就失去其存在的意義了。
注冊防御商標對一些商標具有獨創性,宣傳廣告投入巨大,力求創立馳名品牌形象的企業來說,具有實質性的戰略意義。我國《商標法》對注冊防御商標的問題未作規定。對于尚未達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馳名”程度的商標,在注冊防御性商標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商標構成要素是否具備獨特的顯著特征。由于防御商標需要在多個不同的非類似商品或服務的類別中進行注冊,如果商標缺乏獨特的顯著特征或者顯著特征較弱,則很有可能在某些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中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注冊在先而無法注冊,既使獲準注冊的話,也極有可能因自身先天不足,而無法對主商標起到防御保護作用。
2、《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4)項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有面臨被撤消的可能。注冊防御商標的目的,并非是要立即使用這些商標,而是限制他人在某些其他相關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注冊與主商標(被防御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起到一定的防御保護作用,同時又能為未來企業發展預留“伏筆”。
所以,注冊防御商標時必須考慮到如何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商標,否則就失去其存在的意義了。從實質上說,《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所指的“使用”涵蓋的范圍非常廣。事實上,除了商標注冊人已不存在或商標已被廢棄的情況外,一個有用途的商標因“未使用”原因而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撤消的先例是極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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